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數字貿易改革創新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支持數字貿易細分領域和經營主體發展、推進數字貿易制度型開放、完善數字貿易治理體系、強化組織保障四個方面,提出18項舉措,為我國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作出全面、系統部署,對塑造對外貿易發展新動能、加快建設數字中國、貿易強國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有關“創新發展數字貿易”“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等要求,因此要從“創新、開放、改革”三個角度全面深入理解《意見》內容。
做好創新發展數字貿易大文章
激發數字貿易業態活力
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2019年至2023年,全球數字化交付服務出口年均增速達10.8%,高出同期服務出口增速4.9個百分點。2023年,我國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進出口規模達2.7萬億元,同比增長8.5%,充分展現出數字貿易的強大韌性,未來仍有巨大發展潛力。《意見》以創新為驅動支持數字貿易細分領域發展,通過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模式創新進一步激發數字貿易業態活力,有利于將數字貿易打造成為我國外貿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
一是加快數字貿易內容創新。《意見》提出,“積極發展數字產品貿易”“持續優化數字服務貿易”等舉措,旨在通過數字貿易內容創新,優化數字貿易結構,推動數字貿易“質”的有效提升。我們要擴大數字音樂、線上演播、數字影視、網絡游戲、數字出版等領域出口;促進數字金融、在線教育、遠程醫療等數字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加快發展通信、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衛星導航等領域對外貿易,打造新時期數字貿易發展新優勢。
二是加快數字貿易技術創新。《意見》提出,“利用全球創新資源和數字技術,提升數字內容制作質量和水平”“加強基礎軟件和底層技術等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創新”等。技術創新是數字貿易發展的重要引擎,《意見》通過推動技術創新夯實數字貿易發展“底座”,有利于賦能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我們要加強數字技術研發支持,促進成果轉化及與其他行業的融合發展;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加強數字貿易領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加快貿易全鏈條數字化賦能,提升便利化水平等,為數字貿易創新發展奠定堅實技術基礎。
三是加快數字貿易模式創新。《意見》提出,“加強數字應用場景和模式創新”“發展云外包、平臺分包等服務外包新業態新模式”等措施。模式創新有利于通過重新組織數字資源、交易和價值創造方式,推動數字貿易提質增效。我們要推動服務外包數字化轉型;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提升數據質量,規范交易行為,逐步形成較為成熟的數據貿易模式;支持“跨境電商+產業帶”模式發展;構建大中小企業相互促進、協同發展的良好生態模式,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
做好穩步推進制度型開放大文章
積蓄數字貿易發展動力
隨著數字技術快速迭代,數字貿易的應用場景和業態模式在加快演進,基于傳統貨物和服務貿易的制度已經不能適應貿易對象與貿易方式的數字化演變,對完善數字貿易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意見》以制度型開放為手段積蓄數字貿易發展動力,從破除阻礙數字貿易發展制度障礙、優化數字貿易發展的制度供給兩方面,構建和完善數字貿易創新發展的制度框架,打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一方面是破除阻礙數字貿易發展制度障礙。《意見》提出,“放寬數字領域市場準入”“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等舉措。推動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需要統籌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鼓勵外商擴大對電信、互聯網、文化等領域投資,夯實產業基礎,為數字貿易發展提供持久動力。同時,跨境數據流動影響著數字貿易從訂購到交付的各個環節,需要促進數據跨境有序流動,為數字貿易發展保駕護航。目前,我國在數字領域市場準入、數據跨境流動方面仍有制度障礙,應加快落實《意見》任務,完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推動電信、互聯網、文化等領域有序擴大開放,鼓勵外商投資;深入破除市場準入壁壘,提高數字貿易領域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運營便利化水平;健全并落實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有序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基礎,促進數據跨境有序流動。
另一方面是優化數字貿易發展的制度供給。《意見》提出,“健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完善統計體系”“打造數字貿易高水平開放平臺”等內容。目前,我國數字貿易發展迅速,對法律、法規、標準、統計等制度需求急迫,需要瞄準數字貿易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快優化數字貿易制度供給,把數字貿易培育成為帶動支撐數字化轉型、引領經濟、建設數字中國的有力引擎。應推進數字貿易領域相關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臺數字貿易地方性法規;加強數字貿易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加快數字貿易領域標準制修訂;建立健全數字貿易統計監測預警體系,適時發布數字貿易統計數據;支持與有關國際組織、重點國家及研究機構開展統計交流合作;編制發布中國數字貿易發展報告和相關指數,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做好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大文章
增強數字貿易治理能力
當前,國際社會加快通過合作推進數字治理體系構建,數字貿易治理合作方興未艾。但是,各個國家對數字貿易治理的側重和訴求不同,短期達成各國政策趨同、形成相似治理體系難以實現。我國依托數字貿易發展基礎,深化國內數字貿易治理改革,并為全球數字貿易治理貢獻“中國方案”,既是發展所需,也是時代所盼。《意見》以全面深化改革為路徑增強數字貿易治理能力,從對標規則推進國內改革、主動深化改革推動完善全球數字貿易治理兩方面,促進國內外規則銜接,提高我國數字貿易領域話語權。
一方面是對標國際規則,推進國內數字貿易治理改革。《意見》提出,“積極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制定”。目前,世界貿易組織、二十國集團、亞太經合組織等多邊合作機制以及《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區域性經貿合作協定均在積極進行數字貿易治理合作探索。我們要借鑒先進規則經驗,加快對接國際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推進國際數字貿易治理改革,增強我國數字貿易治理能力。應積極推動加入CPTPP和DEPA進程,鼓勵數字領域各類改革和開放舉措在有條件的數字服務出口平臺載體、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開展先行先試和壓力測試,為全國數字貿易治理改革探索經驗;借鑒經濟數字化國際稅收規則,深化國內數字貿易相關稅收改革,完善稅收監管方式,促進稅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稅收負擔更加公平。
另一方面是主動深化改革,推動完善國際數字貿易治理體系。《意見》提出,“深化數字貿易國際合作”“加快構建數字信任體系”“加強數字領域安全治理”等舉措。目前,我國數字經濟規模超過50萬億元,總量穩居世界第二,是全球最大跨境電商零售(B2C)出口經濟體,在部分數字貿易領域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意見》中的改革舉措有利于推動將我國數字貿易規模優勢轉化為國際規則優勢,推動完善國際數字貿易治理體系。我們要主動深化數字信任體系改革,加快數字貿易認證體系建設,推動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國際互認,推進全球構建完善數字信任體系;加強數字領域安全治理改革,建立健全數字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評估和應對機制,持續推動全球數字技術、產品和服務供應鏈開放、安全、穩定、可持續;改革優化數字領域國際合作機制,加強與東盟國家、中亞國家、金磚國家、上合組織成員國等數字貿易合作,彰顯大國責任與擔當。